带薪假不了
国务院法制办职工带薪年休假征求意见稿日前公示。
该意见稿规定,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民办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,即可享受带薪年假。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假5天;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假10天;满20年的,年假15天。法定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。
在1995年版《劳动法》提出“国家实行带薪年假制度,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,享受带薪年假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”的12年后,国务院终于有了动作。出现这个新闻并不意外,许多人对黄金周一刀切的手法颇有微辞。问题在于如此规定在中国的实际意义。
我们单位的《员工手册》是这么规定的:
在本单位工龄满一年且试用期满的在职职工,可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者,每年可休假7天;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,每年可休假10天;工龄满十五年以上者,每年可休假14天。
相信很多企业都有类似福利,不知道国家出台新的法令以后,已经在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将面临什么样的情景。我们相信中国企业是无缝不钻的。单位的《员工手册》中还有一条:
所有假期均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经有关领导批准后,方可使用。
也就是说,哪怕国家规定的年休请假,可以用工作忙、任务重、人手不够,要求职工暂缓申请。虽然可以根据法令据理力争,但这个具有悠久历史特色的国度里,有几个人会喜欢和领导直接对干?
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征求意见稿规定,“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,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。”
这样说跟屁话无异,不就是按正常给工资嘛。现在很多单位为累加待遇制,工资只占很小的比例而已。我要是公司老板,肯定不让员工年休假。反正没什么惩罚措施。
我觉得应该注意两条,而且要规定死:
1,每个人必须休满年假。否则重罚单位,可以是罚款,取消优惠政策,增加税率等等。
2,或者,若不必须休满,那么应该按照未休年假的天数,一天给一个月的工资。
反正呼唤强制力,而不是所谓的建议式的规定。
我们应该认真对待,因为很显然,这之后的动作将会是,取消黄金周。
5.1黄金周不是已经取消了么。我们本来就有有薪年假的,这种条款对我们一点意义也没有。
这是2007年11月的日志,那时还没有公布放假方案呢。
马上11年了,貌似也还是没什么改观。